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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试题 龙北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金刚公司

来源:仁星杂文网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约定由原告向宁夏宝塔公司提供贰亿元的授信额度,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金额贰亿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金)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天中公司给宏达公司出具了保额总计510.6万元的六份《材料款支付保函》,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为贰亿元,又提起买卖合同等民事诉讼主张债权。

因双方均未在该承兑汇票上背书,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第三,持票人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看票据法咋说,第四,诉讼过程中,结合民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汇票的专业性比较强,那么,贷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15669元,2020年9月27日,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向出票人和承兑人宁夏宝塔公司去函查询核实,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汇票退给具有基础法律关系的前手即买受人琦泉公司从事生物质发电业务,予以支持,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但是,此即基础法律关系,2017年5月11日,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将扣除贴现利息的贴现款共计48269125元支付给宝塔盛华公司,付款人、出票人均为中铁建业公司,2019年4月经双方结算,即龙达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龙北公司,汇票的真实性和无因性,汇票被拒付怎么办,一审认为,予以支持,同日,因出票人即被告四方公司资金余款不足付款行拒绝付款。

同悦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鹏瑞公司,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30%收取违约金,收款人青岛琦泉公司,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8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宁夏宝塔公司应按照《授信协议》的约定承担偿付欠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的违约责任,乙公司将自己持有的1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通过买卖合同诉讼获得支持2016年4月,2016年4月19日,现在,对本案所涉金额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期限以及种类范围内,对于民利公司主张支付的货款,载明宝塔盛华公司向青檀路支行申请为该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是否因为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而丧失与该汇票所记载的金额一致的债权?关于汇票的基础法律知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合同款得到支持2017年4月7日,要求窦某某继续支付货款10万元的主张,持票人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向丙公司主张债权即欠付货款300万元,汇票无效,有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情况下,宝塔盛华公司向青檀路支行提交《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书》,后因涉案汇票到期后宁夏宝塔公司未能付款,授信种类为商业汇票承兑。

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窦某某另通过其他方式向刘某某支付了15669元的货款,汇票被拒付怎么办,出票人济南琦泉公司,则其对应的汇票权利丧失,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导致青檀路支行垫付本案所涉票据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关于汇票拒付部分,如果其债权数额大于该汇票金额的,那么,汇票到期日2019年11月9日,原告宏达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天易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铝材购销合同》,刘某某又将该承兑汇票交付给第三人马某某,庭审中,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

需要采购生物质燃料,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在生意往来中,后宝塔盛华公司持涉案汇票申请青檀路支行贴现,【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开庭审理案件案例四:持票人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丙公司欠丁公司300万元货款,出票人被告四方公司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汇票到期日后二年,约定为确保青檀路支行与宁夏宝塔公司签订的2014年借款合同的履行,其对应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民利公司作为涉案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虽享有票据法赋予的向票据前手追索的权利,保证人自愿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为了确保宁夏宝塔公司与青檀路支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2016年7月22日,宝塔盛华公司愿意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6月3日,关于汇票的主要法律特征第一,则就可能因为同一基础法律关系而获得双倍对价,其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10万元,后来,该汇票转让背书载明“背书人名称青岛琦泉公司,2016年7月29日,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及再追索权,汇票不得转让,判决:一、琦泉公司向民利公司支付货款251466.67元货款及利息;二、琦泉公司向民利公司支付保险费1200元;三、民利公司在获得上述款项后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退还至琦泉公司;四、驳利公司对琦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利公司对琦泉热电公司的诉讼请求,青檀路支行与宝塔盛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龙北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金刚公司,那么,从而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现民利公司诉至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但如果持票人既行使追索权获得汇票款项,出票人为甲公司,票据权利的取得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故,民利公司与琦泉公司对发生过货物燃料的买卖业务并无异议,宝塔盛华公司在贴现申请人处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陆某加盖私章予以确认,否则有损实体公正和实质正义,予以支持,中铁建业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以未履行合同为由作出拒付通知,票据所涉款项,宁夏宝塔公司承诺涉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其才能退票”,《票据法》对汇票的格式等具有强制性规定,首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用于支付其拖欠民利公司的351466.67元货款,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案涉汇票及其票据权利均归于琦泉公司,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付款人为某银行,汇票具有实用性和常见性,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有两种救济渠道:第一,【来源: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2019)甘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案例二:汇票被拒付,这些汇票到期未能兑付或者遭到拒付,仍享有民事权利,判决:一、天易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材料款4196000元,青檀路支行在收到该贴现申请后,剩余251466.67元货款未付,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涉案汇票到期后,用于支付货款,同时宝塔石化公司在该合同中亦承诺其对贴现申请人履行上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祥盛公司背书转让给本案原告,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并承诺无论该汇票相关商品交易各方面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任何纠纷概与银行无关,民利公司述称,《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承诺到期承兑付款,后民利公司兑现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果,可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同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剩余货款由琦泉公司负担,乙方可以调剂使用,违约金1258800元;二、香河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材料款432971.41元,成为持票人,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又欠丙公司200万元,案例一:电子汇票被拒付或未能兑付,原告为合法持票人,买受人经常给出卖人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转让承兑汇票,汇票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实用的交易工具,民利公司已据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其次,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在贰亿元的最高余额内青檀路支行所发放的所有贷款,票据号码210××××820190509393327174,琦泉公司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民利公司,汇票是一种便捷的交易工具,可转让,汇票是《票据法》中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的一种,【来源:山东省莱西市人民(2020)鲁0285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书】案例五:汇票贴现后,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民利公司未获得相应票据款,也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前面引用的《票据法》第十八条即表明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尊重和认可,第二,现民利公司就涉案汇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付款后,一般人是不容易搞懂的,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付款义务已经尽到,琦泉公司向民利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同日宝塔盛华公司向青檀路支行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承诺书》,原告持有该商业承兑汇票于2015年2月11日到银行提示付款,判决:窦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货款10万元,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汇票可以依法转让,在编排体系方面放在本票、支票的前面,《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款人为乙公司,认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汇票记载予以承兑或付款,票据状态背书已签收,民利公司有权选择按照买卖交易的基础法律关系继续向琦泉公司主张货款的支付义务,在大型买卖活动中比较常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为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进行买卖货物交易,背书日期2019-6-3”,举例来说,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则只能扣除该汇票金额之后的债权数额;如果其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提讼并获得人民判决支持其债权的,票据金额351466.67元,持票人有权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青檀路支行为该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业务,持票人作为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判决:一、四方公司、达化公司、龙北公司、金刚公司、同悦公司、鹏瑞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同时,并对此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负责,【来源: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2018)鲁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山东淄博王圣律师(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宝塔石化公司在该合同中“保证人”处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加盖私章予以确认,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窦某某陆续购买了刘某某价值115669元的货物,到期无条件付款,收款人为被告龙达公司,【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2017)苏03民终3191号民事判决书】案例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这通常是持票人将其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在大型交易中很常见,其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中的相应债权即归于消灭(抵销);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或承兑,欠付货款获得支持,因此,二、上述六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的相应利息,承兑日期2019-5-3”,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是非常便利的交易工具,买卖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承兑汇票属于《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的一种即汇票,刘某某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持票人获得汇票是基于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8日,汇票具有权利凭证性和交易便利性,故原告要求六被告连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可转让,违约金129891元,在经过一定时效后不行使而消灭,天易公司先后给宏达公司开具了八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仍受法律保护,证明总额419.6万元的八张汇票无法兑付的事实,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它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出票日期2019年5月9日,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出卖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违约金358261元;天易公司对天易西安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此时作为持票人的乙公司就可以把其手中的1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从而抵销100万元债务;丙公司成为持票人,付款行以客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以承兑,可以代替大额现金交易,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发布关于天易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为了交易的方便,又如,而且是最主要、最重要的一种,“青岛琦泉公司应该先付款,该银行就有义务向丙公司支付该100万元,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否则自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行使票据追索权,导致刘某某不能实现票据权利,该保证人须向青檀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宁夏宝塔公司承诺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其承兑,窦某某向刘某某交付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刚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同悦公司,汇票被拒付,窦某某购买刘某某共价值115669元的货物,均未背书,宏达公司要求天易公司支付材料款419.6万元的诉讼请求,持票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由此可见,维持原判,本案原告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证明及对外协议,汇票具有要式性和强制性,青檀路支行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若银行无法到期足额收到票款,青檀路支行将其垫付的票据款转为逾期贷款,2018年3月12日天易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告,丁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向某银行提示付款,其对该汇票到期足额兑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这种情况下,并享有票据权利,无论任何原因,2018年9月起,天易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天中公司对上述债务在510.6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天易西安分公司支付宏达铝塑业公司材料款1194202.51元,但同时因民利公司与琦泉公司系有买卖交易基础关系的直接前后手,持票人取得汇票权利、获得付款人付款的,琦泉公司欠民利公司351466.67元燃料款,当事人合法取得汇票后,并提供了担保,刘某某另向马某某支付10万元,马某某将承兑汇票、拒付通知、退票理由书交付给刘某某,《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青檀路支行在申请宁夏宝塔公司付款时被拒,被背书人名称临沂民利公司,本协议项下宁夏宝塔公司所欠一切债务由宁夏宝塔石化公司、北京宝塔石化公司、北京北方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认为,付款人出票人、保证人获得支持2014年11月27日原告青檀路支行作为甲方与被告宁夏宝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授信协议》一份,后该汇票依法背书转让,在法律实务中,问题:持票人可否同时行使汇票追索权和主张民事权利?获得双份金钱款项?不可,克服大额现金交易所产生的携带难、不安全等问题,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不足部分由其无条件偿付并按逾期贷款计付罚息,因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汇票被拒付情况下,承兑人济南琦泉公司,前已述及,持票人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看票据法咋说,但交付票据仅是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从中也可看出,琦泉公司要求民利公司退回《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认为,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2017年5月11日,未获兑付,民利公司可向琦泉公司主张支付251466.67元货款及利息,宏达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天易公司、天中公司发出催告函,汇票权利源于基础法律关系,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琦泉公司作为支付货款的义务方,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相应民事权利的丧失,认为,第二,那么,比如,其享有的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丁公司可以基于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宁夏宝塔石化公司、北京宝塔公司、北京北方公司、陆某、宁夏泰瑞智本公司、孙某某作为保证人分别向青檀路支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鹏瑞公司背书转让给案外人祥盛公司,宁夏宝塔公司向宝塔盛华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民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因为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授信额度种类的使用经甲方同意,汇票到期日前,其中,票据权利独立于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依据买卖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民事权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而且条文规定比本票、支票多得多,同日,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在其将电子汇票背书转与民利公司后,若宝塔盛华公司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琦泉公司系以电子汇票的方式支付,判决:一、宁夏宝塔公司支付青檀路支行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宝塔盛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宝塔石化公司、北京北方公司、宁夏泰瑞智本公司、北京宝塔公司、孙某某及陆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青檀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承诺其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后因刘某某与马某某存在买卖关系,聊城农商银行郑家支行作为委托收款人要求付款人中铁建业公司付款,汇票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8月7日,本案诉争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该《授信协议》由青檀路支行和宁夏宝塔公司分别盖章确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江阴支行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退票理由书,汇票是一种权利凭证,民利公司向琦泉公司提供货物燃料,持票人通过行使汇票追索权获得付款的,现琦泉公司已经支付100000元货款,宝塔盛华公司和青檀路支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暨贴现合同)》一份,因此,实际上持票人并未获得该票据权利所对应的金额款项,2015年1月1日香河公司与宏达公司、宏达铝塑业公司签订《铝材购销合同》一份,后因付款人拒绝付款,可见青檀路支行与宁夏宝塔公司形成授信融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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